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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2002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四 条的规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了海曙、江东、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下同)2002年度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现予公布,具体见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有关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及主要商业道路(区位)的等级划分详见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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