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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申价格管理权限严禁越权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9 生效日期: 2000-12-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综[2000]226号

各市、地、州、县物价局:
  1996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整顿价格秩序的通知》(川府发(1996)34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使全省价格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近来我们在交通、公安收费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政府和物价部门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越权定价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现象有所发生。为了严肃价格纪律,维护正常的价格管理秩序,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严禁政出多门。各地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行使价格管理权,凡无最终价格审批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强化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清理整顿收费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下来,降低收费标准的必须降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由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路、桥(包括隧道)收费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共同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价格纪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审批的价格和收费,要坚决取消。今后我们将加大对这一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一经发现类似问题,省局不仅要发文纠正,而且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价格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我省价格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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