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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10-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200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普通高校理、工、农、医、体育专业学生学费上调600元,即理、工、医类2600--3500元/年,农、体育类1800--2700元/年,艺术院校师范专业上调1000元,即3000--4000元。其余各专业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收费暂不作调整。
  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中央部委属院校和1999年由中央部委属管理划转到四川省管理的院校,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学生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为推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同时兼顾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将学生住宿费调整为500--800元/年。实行公寓管理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执行。对于企业投资、银行贷款修建的学生公寓,且住宿条件优于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规定需高于上述标准的另行报批。
  各高等学校为学生公寓管理住宿,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学生情况及学校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学校应提供不同档次的宿舍供学生自由选择。

  三、各高等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调整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贫困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不同资助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每一位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在调整学费后,各高等学校应提取学费总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俭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并在编制单位预算中予以安排。每所学校都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费用补助。
  各地教育部门应大力宣传政府教育收费的政策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并将有关材料编印成册,发到高中毕业班,每班一册。高中学校要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作为毕业班学生的应知内容。

  五、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预算外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由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高等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

  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高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搞“双轨”收费的学校,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乱收费和“双轨”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况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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