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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6 生效日期: 2000-08-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10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综合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六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报告审批职能。
  2、组织和管理向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有关的职能。
  3、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职能。
  4、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
  5、编制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全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职能。
  6、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及其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组织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在全省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监督实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除电子工业外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及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4、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管理职能,交省科学技术厅。
  5、将科技三项费交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归口管理。
  6、将研究制定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的职能、管理一般商品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交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将制订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与土地利用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
  8、将省级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用房基本建设投资职能,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9、将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交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三)转变职能。
  1、不再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自求平衡、外部条件具备的一般项目。
  2、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项目和额度,不再下达贷款计划和规模。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为预测指标。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由省政府组织向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5、将承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审批,改由省教育厅按新体制会同省人事厅等部门研究实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6、将省属高等院校的教育基建投资和有关国际援助及外国政府贷款中的教育合作项目,经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职能,交省教育厅。
  7、取消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入城入户指标计划的审批职能。
  8、不再审批或转报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
  9、将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加强对全省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组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含限额以上的技改)立项、可研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台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招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投标公告的媒介;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制定重大项目稽察的政策措施。
  (八)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申报和审批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九)负责研究、指导和促进全省市场体系的建立,制定省内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十)组织拟订全省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林水利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报和安排全省高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十二)研究拟订并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协调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十三)研究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四)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管理、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省计委信息发布。
  (二)政策法规
  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参与、协调有关经济法规、政策的起草、论证工作;组织重大经济问题的调研和协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汇总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中长期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在内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搞好年度发展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衔接;综合分析、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形势,做好对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及计划执行情况的预测、监测和预警,加强对国际经济和省际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研究拟订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对全省省级开发区(含保税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五)经济协调处
  研究分析省内财政、金融等运行形势,提出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方企业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及年度调控计划。
  (六)产业发展处
  综合协调全省工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拟定与之配套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审核和转报重大工业项目;协调相关产业发展建设和生产力布局。
  (七)投资处
  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转报、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城市建设项目。
  (八)项目管理协调处
  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外事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提出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
  (十)地区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地区经济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平衡规划,缩小地区差距。
  (十一)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省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转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省能源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和转报大中型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省节能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十三)交通处
  研究提出全省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省交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和转报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全省公路、航空、铁路、水运建设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高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全省高技术重大项目并协调其布局;审核和转报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前期重大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
  (十五)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易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编制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年度计划及重点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和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国家订货、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审核和转报重点流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省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重大项目。
  (十七)民族地区经济
  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对口支援;转报、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十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计委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十九)省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全省国民经济动员重大项目;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三线企业调整搬迁,并协调解决调整搬迁中的遗留问题。
  (二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挂攀西川南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牌子)
  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攀西川南地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安排攀西川南地区开发基金并协调有关问题;承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和攀西川南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1名(含开发办、经济动员办、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编制和以工代赈办公室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民族副主任1名),实施西部开发办(攀西办)主任1名(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由委副主任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52名(含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4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建设厅参与,但不进行重复检查。稽查特派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人员主要由各类工程建设、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稽查报告。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定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负责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负责稽查报告的审核和稽查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承担稽查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所需人员编制已包含在审定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人员编制中。
  (二)设立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同时接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不变;另行核定事业编制3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领导职数一正二副。
  (三)保留四川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负责引进外资项目的汇总、筛选、包装、提供、跟踪、协调等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四)保留四川省农业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其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
  (五)关于与省建设厅在基本建设项目调低、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及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主,省建设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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