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9 生效日期: 2000-07-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8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厅管各类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5、将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考前培训、资格证书发放、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实行建筑材料、制品准入制度。
  7、取消对原直属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和农村能源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省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五)主管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六)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全省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规划设计府发建设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三)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建设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厅的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负责管理厅机关固定资产、行政财务、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控对外合作交流处牌子)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检查指导城市维护费的合理使用;指导监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管理和监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负责厅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指导对外劳务合作、劳务基地县建设和厅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参与国(境)外经营权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直属单位的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建设系统的社团工作。
  (四)重点建设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有关法规;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厅管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概预算调整和稽察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城市规划处
  研究起草全省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指导全省城市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管理;拟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或申报工作;对省外、国外建筑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注册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参与全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拟定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和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全省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勘察设计任务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对进川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管理。
  (八)城市建设处(挂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公用、环卫的专业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广场、热力、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公交场站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城市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草拟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重点中心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挂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全省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方案以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并监督使用;负责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风景园林处
  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的保护、监测和管理;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认证。
  (十二)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组织编制地方标准;承办省墙改和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定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厅属学校管理;协调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党外副厅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由省建设厅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主,省建设厅参加。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审批。
  (二)关于标准的发布。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建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发布。
  (三)省政府决定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省建设厅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
  (四)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增挂四川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牌子,承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投资估算投标、工期定额;拟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经济合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国家投资工程的造价;负责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有关制度的制订,以及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低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五)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随职能的调整,连人带编划归省建设厅管理,继续承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机构、编制的具体划转由省编办另行通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建设厅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