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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4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四)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会计和税收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掌握地方税收动态。
  (五)统一管理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经费及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审计工作。
  (七)组织地方税收宣传、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处理省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全局性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档案管理、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督查、税收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地方税收政务调查研究和税收政策理论科学研究;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基建、办公现代化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税务社团工作。
  (二)政策法规
  负责综合性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开展地方税收普法宣传,组织实施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地方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文件清理和汇编。
  (三)流转涉外税收管理处
  负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负责三资企业地方纳税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起草有关税收法规草案;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税收法规草案;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负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税收法规草案;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农业税收管理处
  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税收法规草案;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款减免中的具体事项;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支农工作,培植农业税源。
  (七)基金管理处
  负责国家和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对有关基金(附加、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基金(附加、费)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八)征收管理处
  负责拟定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具体办法;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执行地方税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申报工作以及税收资料和办税服务厅的管理;管理地方税收发票。
  (九)计划统计处
  执行国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和国家金库条例,汇总分析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地方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清理欠税;管理地方税收票证。
  (十)财务管理处
  管理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监督执行地税系统财务制度,组织实施地税系统内部审计;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省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
  (十一)人事教育处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地税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地税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局党组按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不含99年度军转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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