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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关于解决石盘滩电站电价有关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3-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54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石盘滩电站电价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
  鉴于隆昌县石盘滩电站是以电养水,为隆昌县、东兴区的40万亩农田灌溉和100余万人畜饮水为主体,属向银行贷款和社会多方集资修建的综合性电站,且投资大,加之因多种原因电价不到位,企业还贷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使企业能正常生产和偿还贷款能力,经研究,并与电力部门协商,同意将隆昌石盘滩电站电价采取在县境内代收加价以偿还贷款的办法,即在县境内所有销售电量(除农排、电铁外)每千瓦时加价3分,由电业部门代收,逐月全额划转由县政府指定的石盘滩电站专户,用于还贷,专款专用。同时请隆昌县委、县政府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规定从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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