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经贸[2000]电197号
省电力局、省投资集团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二滩电站向黄磷厂等高耗能企业供电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417号)的精神,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二滩电站向川投电冶黄磷厂供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黄磷厂用电由二滩电厂直接供应,作计划外直供电量。电价由川投电冶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直接商定、直接结算,过网费由省电力局按照政策和协议收取,承担国家批准的各种基金。待国家批准二滩电价和二滩送出工程加价出台时,川投电冶黄磷厂这部分用电要承担两项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