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42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电信局、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信部联清(1999)174号《关于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标准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本着进一步理顺我省电信资费结构,促进电信市场发展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本地电话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由现行每三分钟0.16元调整为每三分钟0.18元;本地电话网县(区、市)及地级市郊区以内的营业区间基本通话费标准由现行每分钟0.40元下降为每分钟0.30元。
上述通话费调整后,本地电话网营业区内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仍按0.30元标准执行(其中0.15元为代办点服务费);本地电话网县(区、市)及地级市郊以内营业区间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按0.40元标准执行(其中0.10元为代办点服务费)。其它公用电话的收费标准不变。
二、固定电话初装费由原成都市800元/部,其它市、地、州、县600元/部,农村电话300元/部统一降为各市、地、州县600-300元/部,农村300-100元/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州物价局、电信局制定。
三、降低互联网(即因特网)收费标准,开户费由100元/户降为50元/户,拨号上网的用户基本费不分时段统一降为每小时3元。
四、上述电信资费调整后,联通公司向用户收费的电话初装费、通话费及其他各项收费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五、电信资费属国家定价,各地不得自行调价。凡降价促销资费标准低于或高于国家定价的,应上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后方能执行。
六、在调整电信资费标准的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电信行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七、以上各项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