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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1999]78号

  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恢复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即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思想,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实绩、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培养和选拔优秀中青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川职改[1996]5号)的有关精神,注意推荐、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

  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开展范围,在全省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中方雇员)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只在在编在职在岗的高级工程师中进行。对在单位推荐工作开始之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离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列入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推荐范围:
  (一)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省(部)优专家。
  (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

  三、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开展技术创新的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三、四等奖以及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并成为本行业的主导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5、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质量奖或省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质量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6、产品结构调整、换代适应市场需求,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因此受到上级部门重奖的有功人员(其奖励金额至少在10万元以上)。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四)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符合规定的省职称外语免试条件者除外)。
  (五)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运用计算机进行工程技术工作的设计、制图、数据处理等,并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已进行计算机考试试点的市、地、州或部门,其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合格,其余人员通过考核确认)。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其以上。

  四、提高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人员数,要依据我省现有专业技术队伍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企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现有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最高不得超过12%,实施中可按每年2-3%的控制幅度掌握,逐年到位。鉴于此项工作属我省继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后重新恢复的一项人才评价、选拔工作,启动后第一年可将提高职务工资的人员数控制在全省高级工程师总数的5%以下(具体控制数额由省职改办另行通知)。

  五、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申报、推荐工作,要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全面考核、单位推荐、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申请提高职务工资必须依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申请人如实提供证明其达到相应条件的各类证书、证件、思想工作总结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报人须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提供材料。
  (二)全面考核。申报人提出申报后,所在单位要结合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对其思想、业务素质进行综合考核。要将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逐一核实证明申报人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核实的材料要加注是否属实的意见,由审查核实人签字。
  (三)单位推荐。经全面考核合格的人员,要分别按照对企事业单位规定的限额、比例进行择优推荐。具体推荐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公开、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拟正式推荐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
  (四)逐级审核。经单位审查同意推荐的人员,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分别由各市、地、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六、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要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由省经贸委组建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各相关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全省拟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评价和业绩、贡献认定。评委会的组建工作须符合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认真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建工作的通知》(川职改[1991]5号)的有关规定。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

  七、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经贸委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批程序,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一)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加注“正高”字符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纳入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二)从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之次月起,按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计发相应人员的职务工资。
  1、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其职务工资低于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最低标准的,可以提高到该职务工资最低标准;已达到并超过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最低标准的,按原技术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高靠入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国有企业根据单位效益和分配制度,可参照事业单位相应人员的增资幅度,自行确定本企业同类人员提高职务工资的具体标准。由此发生的新增工资部分,报请劳动部门按人数和一定水平给企业核增工资总额。
  3、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待遇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如离(退)休前在国有事业单位(不含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通知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提高职务工资的具体规定,确定应增加的职务工资,并将其计入本人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再按原比例从批准提高职务工资之次月起重新计发离(退)休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原则上按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增发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社保基金中统筹解决。离(退)休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其中,已执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中关于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比例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
  4.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单位可参照上述精神由单位自主决定。
  (三)在“两院”院士、各类高级专家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的推荐选拔中,与教授、研究员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资格。
  (四)享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

  九、高级工程师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后,各单位要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求和程序,及时做好这部分人员的聘任工作。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被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数量及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情况,适当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将这部分人员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所需正高级岗位指标,在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前,由省职改办统一规划,逐年分别下达各地、各部门。其中,对45岁以下的人员,仍列入专项指标管理。

  十、在本意见实施前,个别单位自行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需按本文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十一、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省人事厅联系。

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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