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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 1991-05-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中“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第三十七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扣缴、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外”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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