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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处理意见》,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搣企业攠)提留资产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对杭政(1999)17号、杭政办(2000)3号、杭体改(2000)72号等文件规定的提留资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按清算截止日在册的1983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提留的补偿费,不再进行清算。

  二、企业提留的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用、矽肺病人的医药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范围亲属医疗费、企业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等费用不再进行清算。
  企业实际发生第1、2项费用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也可在提留资产中列支,并将原提留资产从净资产(资本公积)调整转为负债(专项应付款)。列支不足部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三、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主要用于被担保企业破产或不能偿还借款所造成的连带责任的损失。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并为国有优先股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后或自原被担保单位盈利之日起2年内应调整为国有普通股,或转让给相关投资者;企业提留担保资产并租赁给改制企业的,在担保责任解除5年内,租赁资产应由改制企业逐年回购或用于国有股的增资扩股。企业担保承担责任的,按实际承担的损失用国有优先股或租赁资产抵偿或冲抵。对超过担保期限的,应立即解除担保手续,改制后企业因未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四、企业提留的原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仍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企业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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