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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20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强调:“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中心镇的发展,是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为此,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1999)10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增强镇政府经济发展和城镇管理的调控能力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中心镇在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

  (二)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政府管理或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的任免须征求镇党委意见。

  (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中心镇在计划、城建、城管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级(萧山、余杭区为地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由镇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限额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管理权限,相应下放给镇。
  2、依据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3、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4、在中心镇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委托驻镇工商机构代办登记。个体工商户,委托镇工商机构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四)中心镇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政机构。该财政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镇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并受委托行使部分区、县(市)的财政管理职能。年地方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五)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区、县(市)与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或全部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前3年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由区、县(市)政府对中心镇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分成或增收全留的办法,收支基数和分成的具体比例由区、县(市)政府核定。

  (六)为加强中心镇财政对农村城市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专项收入分成政策要向中心镇财政倾斜。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应按收入实绩全额纳入镇财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造地造田费、市场管理费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外,区、县(市)留成部分中的多数或全部以补助形式留给镇财政。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

  (七)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在中心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及其他类似的费用。

  (八)对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其依法进行有偿转让,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县(市)中心镇转居农民在3年内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萧山区、余杭区中心镇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

  (九)中心镇建成区内农民已转为居民的行政村,要实行撤村建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等法人实体。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原村级集体资产,原社员凭股权参与其分配和管理。

  (十)进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自进镇落户之日起在就学、就业、服役、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镇政府要根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和人口集聚的情况,抓好城镇社会保险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机构的原则,抓好各类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搞好中心镇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十一)各中心镇要根据市、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意见,编制、修订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相协调。规划起点要高,具有科学性和超前性。应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承担设计工作,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审定。
  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搞好镇域村庄的布点规划,鼓励从实际出发,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

  (十二)抓好规划的实施管理。城镇建设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加大规划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建立规划的公众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五、改革投资体制,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园区的建设。

  (十四)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对部分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良性循环的机制。

  (十五)积极争取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原则下,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担城镇建设筹资、投资和资产经营任务。

  (十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心镇发展的投入。市和各区、县(市)要积极筹集资金,支持中心镇重要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中心镇要把财政收入分成的增加部分和各种收入留镇部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的建设。

六、完善城建集约用地机制,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十七)在区、县(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应重点用于中心镇建设项目,中心镇的土地整理和造地项目优先立项。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地块调整或土地置换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耕地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又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中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垦造,易地补充耕地。对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可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

  (十八)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实施土地置换,以进一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中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允许集中利用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标,在中心镇或城关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厂房用地置换到园区。

  (十九)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妥善解决中心镇发展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到期归还”的原则,先行单列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原建筑拆旧建新后,要将拆旧部分开垦成耕地且复耕的面积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十)扩大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要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七、优化投资环境,引导产业向城镇集聚

  (二十一)中心镇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地企业来镇投资创业。

  (二十二)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镇特色工业园区。要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的条件。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因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二十三)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对进中心镇特色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多元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引导农村工业向中心镇集中。到工业小区落户的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其产权关系与上交税收渠道不变,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八、切实加强对中心镇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把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中心镇的发展工作,经常调查了解情况,研究解决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问题。各级体改部门作为综合协调单位,要加强指导,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协调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支持中心镇的发展。

  (二十五)各区、县(市)和中心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心镇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确目标,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推动我市中心镇的改革试点。

  (二十六)杭州市辖区内列入国家、省级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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