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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 1995-06-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促进其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彝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语文。


    第四条自治县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加强彝语文的推广和使用。


    第五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语文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彝语文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针,使彝语文为促进自治县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第八条自治县内召开各种会议,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第九条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乡、镇制定或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为不通晓汉语文者提供彝语文的翻译。


    第十二条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干、招工、招生考试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职称评定工作中,可视其具体情况,选择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自治县重视开展学校彝语文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当实行彝、汉双语教学,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制。


    第十六条自治县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语文教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教育时,应对彝族职工开设彝语文课;农村中,对彝族村民可以首先用彝语文扫除文盲,彝族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彝语文,提高自己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自治县重视彝语文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用彝语文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县彝语文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古籍和彝族民间文艺作品。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广播、电视、报刊、交通运输、新华书店、邮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努力做到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县内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汽车门徽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自治县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第四章  彝语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负责彝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自治县内彝语文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五)协调彝语文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语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彝族聚居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彝语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培训在职人员,不断提高彝语文专业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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