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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 2001-11-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关于《衢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衢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2000] 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能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五条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其下属的衢州市社会保险局为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缴费额为每人每年48元。参保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未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得享受。


    第八条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于每年1月份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在职职工及未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其应缴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及由市社会保险局代发生活费的人员,其应缴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局从其养老金或代发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城镇自由职业者等个体参保人员,其应缴保险费由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征缴。


    第九条 新参保人员,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一并缴纳当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其当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第十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衢州市社会保险局按下列办法审核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按《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符合前款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85%、90%、9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0~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 85%
  4万元以上-8万元 90%
  8万元以上 9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年度内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一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付。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单位(个体参保者由个人或家属)到衢州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结算手续。单位或个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衢州市社会保险局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书,申请预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衢州市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衢州市财政局可根据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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