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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衢州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衢州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快衢州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 185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 157号)和全省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加强幼儿教育事业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1、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也为高标准'普九'奠定基础。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民族未来的兴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
  2、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幼儿教育由各级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尚未完全理顺幼教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尽快理顺幼教管理体制,非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幼儿教育也须接受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明确幼儿教育管理机构,配备幼教管理专职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并建立以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其他幼儿园的体制,建立起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幼教管理体系。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卫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继续发挥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培育幼儿健康成长的合力,共同做好幼教工作。

  二、明确目标,规范管理,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事业发展目标。到2002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0%,其中城镇达到95%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各县(市、区)力争创建1-2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4所市一级幼儿园;全市力争有50%的乡(镇)建立基本符合《衢州市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试行)》的中心幼儿园。到200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全市90%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幼儿园,省、市级教育强乡(镇)应建成基本符合《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要求》的中心幼儿园。
  2、认真做好幼儿园建设规划。各地幼儿园的设置要与幼儿教育需要相配套,对幼儿园过剩的地方要撤并办园条件差的幼儿园。城市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要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好幼儿园,并由辖区的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不得移作他用。
  3、积极探索幼儿教育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在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进行公办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增强幼儿园的办园活力,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有条件的企业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所有权与办园权分离的试点,探索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经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将所办幼儿园移交给社区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各地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管理,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办园基本标准,并严格按办园标准对各类幼儿园实行由教育部门归口审批、登记注册的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相应制订各类幼儿园的评估标准,逐步开展对幼儿教育的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推动各类幼儿园上水平、上等级,促进办园规范化,设施布局合理化。
  4、切实加强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作为高标准'普九'的基础工作来抓,制定农村幼教发展规划,同时要把建设中心幼儿园列入评估教育强乡(镇)的指标。乡(镇)政府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发挥其在农村幼儿园中的示范带头和指导作用。
  5、切实加强学前班的管理。我市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制由'五·三'制向'六·三'制的过渡。今后,已能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地区,不再举办学前班。县(市、区)城关镇及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在地的小学,原则上不得举办学前班。对一些幼儿园数量不足的地区,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由有条件的小学举办学前班(幼儿班)。但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端正办班指导思想,防止和克服'小学化'倾向。

  三、深化改革,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过程,不断提高全市的幼儿教育的水平。严格规范幼儿园(班)教材,严禁将非法出版物作为幼儿园教材。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加强保育工作,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严格执行《浙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合理的卫生保健制度与规范的卫生保健工作档案,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卫生保健教师与保育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与幼儿要持健康证(卡)上岗和入园。加强幼儿园食品、食物卫生督查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严防疾病传染。
  3、重视幼教教研,注重家庭教育。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和示范幼儿园的优势和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幼儿教育的教研水平。要十分重视幼儿家庭教育。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幼儿家长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健康地发展。

  四、采取措施,落实政策,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建设
  1、加强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制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今后,幼儿教育师资应逐步归口全日制师范院校培养,在职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第七号令)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各地要重视抓好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学科带头人,县教师进修学校要承担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要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切实提高广大幼儿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执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评聘职称挂钩的政策。同时,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师范院校的大、中专函授和学前教育的大专自考。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幼师毕业生到农村和各类幼儿园任教。
  2、研究落实有关政策,认真解决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妥善解决幼儿园的职称评定、工资、医疗等问题。教育、人事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给予与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同等待遇。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具备教师资格,并有一定幼儿园工作教龄的在职教师,根据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做好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作。
  3、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教育广大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对其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各级政府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活动中,应考虑幼儿园教师的名额。

  五、拓宽渠道,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
  1、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县(市、区)、乡(镇)、村应增加幼儿教育的投入。公办幼儿园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教育部门所需的幼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核拨,并做到逐年增长,由各级教育部门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继续积极扶持幼儿教育,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幼儿教育事业。
  2、各地要在核算幼儿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分等定级,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勤俭办园,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努力改善办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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