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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1]146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监督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1)48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就我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改革我市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理顺体制,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办事高效、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
  (一)行政机构设置与管理。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稽查大队,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稽查大队,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科技园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日常稽查及市辖区域内重大案件的稽查工作。
  2.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各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为“XX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镇海区、北仑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科技园区区域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区域由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仑区分局管辖,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域由鄞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
  3.市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事权划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级别相同。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1.市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2.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的药品检验所成建制划归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直属事业机构。
  3.市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实施。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市一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省下达的市和县(市)、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具体编制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1)5号)规定核定上划管理。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受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在此期间调入的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进入关。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核定的编制,制订增人计划,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增人员计划,经市人事部门核定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批准的方案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后录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药监办(2000)93号文件的规定,从原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人员中择优选用;其中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干部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在市委作出任免决定前,须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在征求当地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五、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市及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由各级财政平衡解决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机构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纳入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
  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使用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财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性质、业务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切实预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
  原来县(市)、区药政和药检机构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移交给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有资产已挪作它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要给予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划拨开办经费,并逐步解决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欠缺、设备陈旧不全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基本配备标准配备到位。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中关于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的精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下达任务的同级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六、组织实施
  (一)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全市各级必须坚决执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县(市)、区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保证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资产财务管理等问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下发执行。
  (三)新组建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正确处理条块关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做好现有各类资产的登记和清理工作,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为了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员的工资审批、目标管理考核等暂按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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