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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5 生效日期: 2001-10-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全面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一号工程”的实施,促进杭州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来杭创业,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主要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各类企业;
  (二)以自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资金等形式在各类企业入股,或进行科技成果转让;
  (三)来本市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技术合作或顾问咨询等活动;
  (四)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到本市驻外企业、机构工作。
  三、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和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办实体注册登记的有效证明)和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可用上述证件作为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愿意在杭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公安机关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员凭《外国专家证》,可办理本人及其外籍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居留证》;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申请在杭定居;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在杭永久居留。
  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杭落户。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
  五、留学人员来杭创办企业,可凭本人护照(中国或外国的)等有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的,货币出资最低为1000美元。留学人员在杭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留学人员来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凡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杭政[1999]5号、杭政[2001]1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七、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八、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九、留学人员以在杭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资助可按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办理。发明专利授权后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件再资助人民币4000元,其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 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商务、公用、融资等配套服务。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银行购买。
  十二、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轿车一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办理牌照,不受本市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限制,并免缴车辆上牌费。车辆过户手续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办理。
  留学人员需更换国内驾驶执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管理权限,可聘用或委任留学人员担任适当职务。受聘到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限制。
  十四、留学人员的报酬,应与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根据情况自定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金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所需工资额度由有关部门给予全额追加。
  十五、留学人员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与来杭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十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杭留学人员其他合法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十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其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和“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十八、留学人员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杭工作的留学人员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对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推荐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九、用人单位可以合约形式为留学人员提供合适的住房,其购房费用,事业单位可在事业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规定提取折旧,其所提折旧可计入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经济适用房规划中立项建造留学人员公寓,供用人单位租用或购买。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外籍留学人员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
  二十、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或《外国专家证》,由其父母工作所在地或随归子女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学手续随到随办,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高中招生时,参加全市统一文化考试并照顾录取;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可在杭二中国际部(在建)就读。
  二十一、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外籍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员(包括配偶、子女),根据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杭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二十二、杭州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其所属的杭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联系、接待、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市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留学人员来杭创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十四、本市已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五、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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