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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相应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就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1)107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见附件1、附件2),自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之日起,即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今后国家或省、市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法函(2000)145号文件所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之前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仍由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划分问题,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5、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6、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7、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8、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
  9、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2、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3、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14、城市绿化条例(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
  15、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
  1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
  17、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
  1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城市供水条例
  20、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1、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2、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3、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24、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5、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6、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7、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8、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9、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
  30、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31、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附件2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所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项、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二项、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10、《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12、《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第九项(仅限于人行道范围)、第 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四项、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人行道范围,不包括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5、《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关于对违反该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仅限于人行道范围)、第 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第 四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行政处罚权。
  16、《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仅限于人行道范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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