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5 生效日期: 1993-12-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第四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质量,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好的地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入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文艺体育等单位招收儿童、少年学员,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其接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六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中小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收取杂费。
  经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减免杂费和书费。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确定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出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非教学用书刊、资料或其他物品为名,向学生摊派费用。


    第七条自治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第一类地区:县城及部分条件好的镇、乡。1998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3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二类地区:条件较好的镇、乡。1999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4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三类地区:边远高寒乡、村。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自治县积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可结合实际,开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在普通中学开设劳动技能课,为经济建设培养初级技术人才。


    第十条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学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
  在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边远村可以举办简易小学及其他形式的学校(班)。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乡、村,可以设立不同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或教学点。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中小学校实行双语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可以彝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也可以采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将彝语文作为主科开设。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均须统一使用全国、全省通用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编写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乡土教材作为补充。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政府设置的学校由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筹措,切实予以保证。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不少于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城市维护费、各种附加和各项民族地区补助费,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或为实施义务教育投工投劳。积极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严禁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


    第十五条自治县县城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及建设投资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使中小学校舍和教学设备等达到省规定的要求,对所属中小学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造,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切实加强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学科配套的师资队伍。
  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中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程度。
  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经过培训,达到胜任教学工作,并取得合格学历或所任学科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切实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搞其他工作。
  国家计划分配到自治县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分配到学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
  对在少数条件艰苦的高寒边远村学校(班)工作的教师,比照彝族聚居镇、乡干部的优惠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自治县报请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镇、乡、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镇、乡、村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校、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放任其辍学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拒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学校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及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就业。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坏、侵占或出卖学校的校产、校地;不得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
  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支等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违反上述各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