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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1]92号

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彻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1998]4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全面实行地税征收的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对我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的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1年7月份起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具体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二、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行业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的方式。应缴费汇总数据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供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据以征收。由于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汇总缴纳的行业统筹企业,可直接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

  三、人民银行国库增设“7900400省级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反映缴入国库的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程序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办理。

  四、财政、地税、劳动、社会保障、国库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执行。

  五、鉴于行业统筹企业的特殊性,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浙江省邮政局、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铁路分局、浙江省电力公司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义务人,其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为;负责建立和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础资料档案;审核和上报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负责每月8日前将应江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到位,确保地税征收;负责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管辖范围单位和职工增减变动后相关业务的调整,并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调整后的基本数据;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记录处理,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实际到帐情况,定期公布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
  省级行业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对所辖行业统筹企业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使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凭证》。

  六、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各缴费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汇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违反规定的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库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行业统筹企业务必从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做好有关交接、征收工作。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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