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少数经营单位和农民仍在超范围销售和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给环境保护带来了隐患,影响了我市效益农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含瓜果)、茶叶、中草药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呋喃丹、氧化乐果、果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等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在茶叶产区除上述药剂外,还禁止使用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在水稻等水田作物上禁止使用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及复配产品,控制使用杀虫双(含杀虫单)。室内外灭鼠禁止使用氟乙酰胺、毒鼠强杀鼠剂。
  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并在各类作物上禁止使用甲胺磷农药(包括混配制剂)。近期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农药经营市场的全面清理整顿,对经营单位现有的甲胺磷农药进行清理登记,禁止继续进货。

  二、全市各级农林、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继续经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经销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要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药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售、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禁用范围。要加强对安全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普及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农产品的安全。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和监测,完善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制,推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定摊销售制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流通,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系列标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