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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6]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既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法律经济与行政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紧密联动,实现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安全监管、体育、旅游、海事、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本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建立消防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原则上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进行一次考评,表彰先进,整改不足。对于消防工作不落实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省政府另行制订下发。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创建和谐平安社区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设施、宣传、检查以及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要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切实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以及乡村道路、饮水、能源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地举办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其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曝光。
  (四)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法规知识的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以及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流动人员和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劳动部门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当检查受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建设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精神,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以及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同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2007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中心镇(重点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县县建有消防站。2007年底,省、市按照《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2000),建立健全消防调度指挥机制。2008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市原则上要建成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消防站,每个县(市、区)消防中队建立特勤班。
  (二)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其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设备。2007年底,全省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必须配备的消防车辆和装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整改。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要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地政府要及时作出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地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地址,鼓励群众和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和火灾隐患。

  五、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一)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实行政事分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能解决的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问题,要结合广东省实际,采用性能化设计和安全评估方式予以解决。对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请省建设厅会同省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办法。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题论证,分期分批解决。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备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场所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杠杆推进火灾风险的防范。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惩。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消防产品企业诚信机制,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落实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四)加快构建社会火灾预防预警体系。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从2006年开始至2008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应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其他地级市在2010年前完成此项工作。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要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六、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有关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坚持素质强警,拓宽干部成长渠道,健全完善干部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落实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至2007年底,各中心镇和地区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以及大型企业,特别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10年底,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省公安厅应抓紧研究制订广东省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报省政府审定。
  (三)健全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整合公安、消防、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海事、医疗急救、市政抢修等力量资源,明确职责,并实现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相互联动。要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灾害事故,能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及时处置。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的特点和需要,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全面强化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公安厅、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政(2004)300号),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省财政、消防部门要结合广东省实际,分区分类制订消防支队、大队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的筹集渠道,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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