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8号)收悉。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270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税函[2004)2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广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538,873元人民币,其中外商投资占98.06%(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BOPP膜、从事新型薄膜材料科技的研究开发、销售本企业产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