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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文号: 深经贸发[2003]96号

    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出资比例占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评选民营企业50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民营企业50强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选民营企业50强应体现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我市民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每年度“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的评选: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依法纳税;
   (三)依法经营。

  第七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上年度实现每千万元销售收入计10分;
   (二)上年度获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计20分,省级技术进步奖计10分;
   (三)上年度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
   (四)上年度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

  第八条 民营企业50强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所在区经贸局、市总商会、各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申报,确定评选资格后,向市经贸局推荐;
   (二)市经贸局对初选合格的企业分送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按照评选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三)在各部门审核意见基础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评选出年度民营企业50强。

  第九条 市经贸局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的50强民营企业,授予“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称号,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
   入选的企业排名不分先后。

  第十条 民营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经贸局负责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参与评选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评选的公正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50强评选活动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致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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