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3]282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8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一并向增值税纳税人印发。
同时,考虑到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设备已由中介机构安装,并完成了系统集成和调试,现可供纳税人正式使用,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为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241号)从本文签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03.5.30.国税函(2003)817号
自2003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甘肃、宁夏23个省(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此外,河北、内蒙古、上海、贵州、陕西、青海、西藏7个省(市、区)自2003年8月1日起,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将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