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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政发[2001]46号

    当前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避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引导群众开展文明祭祀活动,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31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停止上坟烧纸钱、点烛、放鞭炮和烧荒、烧灰、烧田坎草等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

  二、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舆论工具,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清明期间上山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各地学校要教育学生不参与野炊等野外用火,并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森林防火第一线,加强巡逻检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重点地段、路口实行严防死守,坚持杜绝火种上山入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失火,要快速处置。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贻误战机的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对违反本通告,擅自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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