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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发布文号: 甬国税征管[2001]217号

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和《关于认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甬国税流[1998]1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从2001年3月起对户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止,已被我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二、年审政策及有关规定:
  1、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按国税发[1998]156号和甬国税流[1998]142号文件规定办理。
  2、对在2000年度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至今年年审时,经营期还未满一年的,如未存在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资格。
  3、对年审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我局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未核销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专用发票领购薄(金税卡和IC卡)。
  4、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从次月起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库存货物、当期留抵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凡是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已抵扣的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扣减当期留抵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为应纳税额将补交入库;如为留抵税额将其转入相应存货成本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除责令限期补办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审工作要求:
  1、我局户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度的年审工作从2001年3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经我局批准,继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期满一年经年审合格的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各参加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涉税资料。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下户核实后将年审资料报我局审批。年审人员应将收集的资料(初审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表》、2000年12月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年审资料,分户整理,造具名册,报送我局税务管理科。经分局审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上粘贴“年审合格”标志。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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