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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43号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要求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函》(浙公路函[2000]44号)悉。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护公路及附属设施,保证公路完好畅通,决定调整“《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交[1999]68号、浙价费[1999]5号、浙财综[1999]19号)中有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认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中,车货总质量、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二、超长或集重货物,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车辆轴载质量超限部分按0.2元/吨.公里的标准缴纳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同时超过以上两项规定值的,按高的一项超限值计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指车货总质量或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对超限部分货物进行卸载,并对已发生的超限运输里程,按超限部分0.60元/吨.公里的标准征收公路赔(补)偿费。

  四、对于超限运输的货物,承运人拒不卸载、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运输机构和停车场强制卸载的,卸载费和货物保管费由承运人承担。有关运输机构和停车场收取卸载费和货物保管费的标准由市级物价部门参照本地货物装卸、保管费标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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