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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0-12-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0]8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适应我省移动通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以下统称为移动公司)所使用的通信服务业务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移动公司取得通信服务业务收入时应统一使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和格式,统一采用全国发票防伪措施印制。移动公司原有结存的不符合地税发票印制管理要求的各类营业性收款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统一于2001年1月底前将有关空白票据登记造册和封存,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各地原有结存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过渡使用至2001年6月底止。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统一使用新版的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
  二、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种类。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按照用途分为《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一)、《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票样见附件二)、《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三)、《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票样见附件四)四种。其中,《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限于移动电话费收费业务使用;《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限于电话卡销售业务使用;《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适用于除移动电话费业务和电话卡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移动通信服务业务;《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限于代办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要求。《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为二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计算机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为普通订本式定额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票面金额分为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等五种,票面印色分别为黑色、棕色、蓝色、绿色和红色;《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为三联式(有实际需要的也可增加一联“提货联”作为第四联)计算机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为普通手工复写填开式发票(具体格式、联次及用途同《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 按每本25份装订。
  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具体印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管理。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由移动公司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移动公司所领用发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
  五、受移动公司委托代办收款、开票和其他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银行、机构、社会网点(以下统称为代办单位和个人)需要统一使用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移动公司可凭有关委托代办业务协议书、代办单位和个人名录(清册)、拟领用发票的名称、代办单位和个人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购(领)票申请;经批准后,可由移动公司统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发票的领购、缴销等手续;各代办单位和个人所需使用的发票可直接向移动公司领用。各代办单位和个人向移动公司领用发票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发票存根由移动公司统一保管和缴销。移动公司应严格控制各代办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数量,监督其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代办单位和个人受托开具计算机专用发票的,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单位和个人的名称;代办单位和个人领用普通订本式定额发票和手工复写发票的,移动公司应监督其在领用发票的当时逐联检验并加盖代办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移动公司及其委托代办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发票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设置发票的领、发、用、存、销登记台帐并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领发、使用、保存情况。如有发生发票遗失、被盗或者其他违章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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