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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413号
浙江省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正式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收费的函》(浙环货代字(2000)第12号)悉。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核定的暂定收费标准一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上海铁路局范围内运输的货物,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货物运输费和代购材料费之和的12%执行;运输到上海铁路局范围外的货物,按不超过货物运输费和代购材料费之和的1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货物运输中转环节的多少、服务内容的繁简及货物品种的类别等具体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与货主协商确定。
  二、货物运输费用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运杂费、短驳费、装卸费。代购材料费为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等费用。
  三、开展运输代理应坚持“委托自愿,安全快捷,节约方便”的原则,实行一次代理、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0月20日起执行。各营业点应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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