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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6 生效日期: 2000-08-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委[2000]20号

为支持驻浙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军队后勤建设和保障方式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重大调整,也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驻军较多。支持部队改革和建设,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继续发扬热爱和支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自觉把支持部队推进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确保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努力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面广,政策性强,难点问题多,需要军地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一ぉ饮食生活保障。部队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部队做好引进、抽组等工作,让那些实力强、信誉好、卫生质量和服务质量高的保障实体来承包饮食保障任务。为部队提供饮食保障的单位,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部队的要求,搞好优质服务。供应部队主副食品的地方定点单位,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遇有紧急情况,必须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二ぉ营房保障。部队公寓住房、一般公共用房、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营区的绿化保洁,在推行物业化管理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信誉好、服务优、质量高的地方专业公司,参与投标或竞标。
  驻县以上城市部队的水电气系统改造并入市政管网时,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军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接受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纠纷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ぉ商业服务。部队军人服务社将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纳入地方商业服务体系。地方商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机构,参与竞标。
  (四ぉ交通油料保障。市郊的驻军需要开设公交专线或延伸公交线路的,城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力予以开办。地方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时,建设部门要一并考虑军事需要。对驻军机关、医院需要实行生活勤务用车社会化的,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给予保障。驻军车辆到地方维修的,维修机构要热情服务,优先保障,确保质量,合理收费。
  远离后方基地油库的部队,需要由当地石油公司代供、代加油料的,各级石油公司要积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保所需,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在部队遂行紧急任务时,必须优先保障。主要公路干线、港口码头、民航场站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油库,国道、省道沿线新建大型加油站要考虑国家国防需要。
  (五ぉ医疗保障。对远离部队医疗体系医院的县(市、区ぉ人武部现役军官和符合条件的家属、子女的医疗,确需要在驻地医院就诊的,可委托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代管,待各地新的医疗保障方案确定后,再另行研究纳入的办法;对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安置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驻浙部队伤病员和探(休ぉ假人员,确需在驻(就ぉ地就诊的,当地医院要本着军人优先照顾的原则,对危急症伤病员可先救治后收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ぉ职工养老(失业ぉ保障、再就业安置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从省政府规定之日起,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此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招收录用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的力度,积极协调,妥善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要为驻地部队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及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帮助部队解决好随军家属和职工的就业问题。各级要及时向驻军单位提供地方市场用工信息,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吸纳部队职工。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录(聘ぉ用工人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吸纳部队职工和随军家属。承揽部队服务项目的地方服务保障单位,要想方设法优先吸纳部队原有职工。对为部队服务的具有地方法人资格的各种保障机构在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办理,提供方便,并减(免ぉ收管理费。对自谋职业的部队下岗职工,地方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扶持和照顾。
  此外,对军队系统(不含军办企业ぉ附设的各种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落实到实处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一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ぉ政府要批定一名领导分管负责这项工作,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物价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负有重要责任,要尽心尽职地搞好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情况,帮助解决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军地之间存在的问题,把支持部队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加强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搞好法律服务,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活动的重要内容。对积极支持部队改革,为部队服务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要积极发动新闻媒体宣传支持部队改革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热情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军地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防止事故和失泄密问题发生。
  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要在搞好自身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同时,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部队推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适时向地方政府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各市、县(市、区ぉ党委、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要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研究制订贯彻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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