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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浙江省金华市劳动局、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欠养老金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金华市劳动局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59号

市本级各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
  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改企业养老为社会养老,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能够保职工老有所养,也为企业减轻了长远负担,对企业对职工都是一件有益无害的好事。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养老金申缴意识淡薄,以种种理由拖欠养老金,妨碍了养老金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养老金的收支平衡,严重损害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申缴意识,确保养老金收支平衡。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4号精神,决定对欠费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欠费企业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欠费企业不得购买汽车等大型专控商品。

  三、欠费企业不得安排出国考察指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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