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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财监[20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3)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及重点
  按照财政部要求,今年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统一安排在6月至9月进行。各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县级企事业单位检查名单,并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并对被查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独立实施处理、处罚,独立公告。 
  各市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须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委托后进行。涉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的,由各市财政局提出处罚建议,将有关的检查资料(包括对企业的处理决定书、核查审计质量的工作底稿等)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
  (二)各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检查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培训工作。检查工作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聘用人员和委托检查都应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抓好检查工作的同时抓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检查工作的信息资料要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
  (一)检查计划、检查单位名称、户数、检查人员等准备阶段的信息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
  (二)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检查进度等信息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送;
  (三)总结阶段总结报告、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等资料,于9月15日前报送。
  检查期间,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扩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力。

  四、报表填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汇总报表的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五、业务指导
  检查期间,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将组织督导组赴有关地市巡查、指导工作,各地可视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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