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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要求,确保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领导定点包干到镇(街道),各镇(街道)领导定点包干到村(居)委,各村(居)委干部定点包干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干部包干到各农户,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市、区县、镇(街道)和村(居)委四级联动的防治“非典”“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出租屋”、“城中村”、“路边店”人员的预防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防止遗漏。凡渎职、失职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加强监测,阻断“非典”向农村蔓延和扩散。凡外出务工、读书返乡的本地农民工、学生,应填写健康申报表。无症状者不需要隔离,但必须接受14天的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由所在村(居)和村卫生站负责。凡在我市乡镇的各个企业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外来人员,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经营者落实各项防治监测措施。在“非典”疫情消除之前,不得与感染“非典”或疑似“非典”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得采取放长假、回乡医治等方式,将患者推向社会;不得大范围疏散农民工。

  三、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农村中小学、幼托机构、企业等要按规定做好“晨检”、消毒,公共场所要严格实施消毒等各项防范措施。村民中如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送到当地卫生院发热门诊诊治;对感染“非典”或疑似“非典”病人,应按规定立即送市定点医院治疗。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村民如发现周围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要确保所有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都得到及时、有效的免费治疗。对“非典”或有疑似症状的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治疗,并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医疗资金按照省、市、区县按比例分担的原则解决。各区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农村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各区县、镇(街道)、村(居)要广泛发动、组织好农村的“非典”预防知识普及运动和爱国卫生运动。要将预防“非典”的基本知识宣传到各家各户,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发动广大农民群众清理卫生死角,消灭蚊蝇孳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和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在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抓好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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