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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根据省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建立市、镇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
  (一)建立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市财政每年预算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85万元,红十字基金划入20万元,福利彩票地方留成部分划入100万元,合计205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建立镇(区)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本镇区红十字基金提取30%,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提取留成额20%,社会捐款,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预算拨付。

  二、市、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账户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每年做出具体使用方案。
  (二)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真正用于资助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全省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报销。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基本医疗保障额度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即城填人口42元/月,农业人口35元/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关落实情况,请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于2002年11月29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府办汇总后报省。(联系人:市府办综合二科 方静,电话:8328031,传真:8316817)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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