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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2]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明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的干部、工人、农民、待业青年报考;招考副科级以上职位或者向市外人员招考公务员的,仅限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报考。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人,由市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根据招考工作实际情况,市人事部门也可对报考者在考试后录用审批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凡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参加笔试,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七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第十八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笔试成绩,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命制。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四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


    第二十五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及联系电话、计分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总成绩和列入体检人员名单,由市人事局在指定场所张榜公布和在《深圳组织人事信息网》(http://www.opic.s2.gov.cn)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 个别选考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行个别选考:
  (一)因保密工作需要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
  (二)专业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中入编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科学历或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进入我市公务员队伍。同意录取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个别选考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成绩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测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组织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


    第三十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或市人事部门委托的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应当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第三十二条 体检合格标准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
  (一)报考资格复审。主要确认有无不予考录情形和是否具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主要了解是否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考核对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和与人合作共事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与实绩考核。主要了解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情况。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人员多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八章 录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个别选考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细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填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表》,并附上本人学历、职称、入编资料、调入深圳时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的调令或接收毕业生介绍信及个人人事档案等,送市人事部门审查;
  (二)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通知书;
  (三)进行笔试、测评和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第三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照本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统一公布。


    第四十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要,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录用的应考者(体检、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资格从资料入库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因故未参加公开招考或参加招考未满足需要以及非招考期间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挑选,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录用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录用时,应当有本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笔试和评卷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请求市行政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七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考程序录用公务员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或者在面试、考核、拟定录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部门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录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入,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第四十九条 报考公务员如遇争议或对取消录用资格处理不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按《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深入发[1997]41号)即行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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