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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委[2000]11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成绩,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还相对滞后,与全省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为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制定了一系到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方针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占有一定比例的省份,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自觉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维护民族大团结,决不能因为我省少数民族数量比较少而放松民族工作,也决不能因为我省民族经济发展有明显进步而忽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
  (二)继续坚持和完善挂钩扶持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省里以景宁畲族自治县为重点,将进一步完善省级部门、企业和发达县(市)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挂钩扶持制度。市(地)要以民族乡(镇)为重点,落实市(地)部门、企业、街道对民族乡(镇)的挂钩扶持。县(市)领导要挂钩联系民族乡(镇),县(市)部门、发达乡(镇)、企业要挂钩扶持民族乡村,为民族乡村办实事。
  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地区,鼓励、引导各界人士资助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外事、侨务、对台、人事等部门要积极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兴办各项事业。
  (三)加大对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力度,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安排一些适合当地发展的项目。有关市(地)、县(市)要把民族乡(镇)列入总体规划,切实加强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立足于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加工业,引导企业突出抓好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效益农业,逐步调整产业结构,继续发展林业、干鲜果、高山蔬菜、食用菌、中药材、食草畜禽等主导种养业。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各类开发农业基地时,应予以重点扶持。
  允许集体宜林“四荒”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继续鼓励个人、集体、社会以各种形式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各有关部门在使用山区开发农业资金时要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对民族地区的农业、林业开发项目要优先给予安排。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营销,鼓励和组织广大农民从事农产品贩销,积极培育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农民贩销员队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民族地区积极开展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民族地区各类开发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民族地区各类开发项目。
  (四)扶持民族地区兴办各类企业。民族地区兴办各类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要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兴办有当地特色的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通过加工增值提高种养业的收入。省里在安排乡镇企业贷款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信贷机构要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鼓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证、发照、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
  (五)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民族地区生产的产品,其自营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根据省里配额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引进援助项目和资金,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鼓励外贸企业、外地农业龙头企业在民族地区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投资创办农业综合开发基地。
  (六)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省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继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将适当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安排专项资金。市(地)、县(市)应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增加。对其他渠道的扶持经费仍应照常安排,不得削减。
  (七)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景宁畲族自治县、18个民族乡(镇)、412个民族村的农村电网改造、通村简易公路、解决饮水困难、通程控电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市(地)、县(市)根据建设规划及有关民族政策提出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后,在建设计划中给予统筹安排,争取在2003年底前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突破。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简易公路建设的补助标准应比一般山区县有适当提高,以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对民族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以及民族乡(镇)、村的自来水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列入规划并优先安排。
  (八)继续支持办好浙江景鄞扶贫经济开发区。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协调处理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九)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继续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贸易。景宁畲族自治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唯一的民族贸易县,对该县独立核算的国有、集体所有制商业、供销社、医药(中药材)企业、新华书店等,要继续执行“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政策,给予扶持。
  (十)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对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继续实行“两保两挂”的政策,给予优先照顾。各有关县(市)要充分照顾民族乡(镇)的特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给予民族乡(镇)一定的机动财力。在确定县(市)对乡(镇)财政体制时,应给予民族乡(镇)比其他乡镇更为优惠的财政体制,并保持体制的连续性。对增收节支工作做得较好的民族乡(镇)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予以鼓励,民族乡(镇)财政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节余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
  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到期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免所得税2至3年;对于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1至2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从外地(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可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以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异地造血”的办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对年人均收入在500元(1999年不变价)以下的少数民族贫困户,继续减免农业税。
  (十一)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资金投入。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地区要给予倾斜,少数民族重点县(市)应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少数民族重点县(市),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要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办好民族中小学。少数民族小学、初中学生免杂费,高中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费用由县(市)财政予以足额补助。各地和各大中专院校在减免学杂费、资助困难学生和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要在全省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全省各地要对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政策。少数民族重点县(市)的重点中学要举办高中民族班,每年在低于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要在重点中学每年的招生计划中确定名额,招收低于当年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
  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适当降分录取的政策。由省教委统一规划,省属大专院校要举办民族班或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录取。丽水、温州、金华、衢州、杭州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所属中专学校,每年要适当降分,定向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重视少数民族师范教育,使其真正适应21世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市(地)、县(市)重点中学要轮流选派优秀师资到民族地区任课,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师资。少数民族教师可以参加教育系统的培训,也可以参加民族院校的培训,培训期间其待遇应与参加教育系统培训的待遇同等。有关市(地)、县(市)教育部门要安排市(地)、县(市)届中学挂钩扶持民族乡(镇)中学。
  (十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科技事业,省科委对能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科技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市(地)、县(市)科委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力度,对民族地区报送的重点科技开发及推广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以促进民族地区科技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从2000年开始,由省科委牵头组织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采取多种形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并加强各类技术、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活动。省农业厅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实施农民技术员培训计划,强化“绿色证书”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干部和农民的农业科技素质。
  (十三)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省和有关市、县广电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在2001年前帮助景宁畲族自治县各乡镇、民族乡(镇)建好广播站,有条件的民族地区行政村都要开通有线电视。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的资金投入。乡镇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按“本级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原则,有计划地逐年解决。2002年前,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在安排文化扶持资金时,对景宁鲁族自治县要给予倾斜,支持民族地区积极开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省和有关市(地)、县(市)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增强少数民族群众体质。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省和有关市(地)、县(市)卫生部门要在2001年前帮助景宁畲族自治县和民族乡(镇)合理规划,完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解决民族地区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医务人员,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努力健全并巩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采取专家巡回、定期查病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增强少数民族群众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十四)积极扶持发展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将民族地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规划,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照顾。
  (十五)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干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人事、统战、民族、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做好综合协调,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领导班子中,也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这些市(地)、县(市)党政机关各部门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各民族乡(镇),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其领导班子和党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应当高一些。畲族自治县县长和畲族乡(镇)长,应由鲁族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中也应积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干部,重视安排少数民族优秀分子在人大、政协中任职。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特别是要在少数民族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同时,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
  在报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时,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的要求上可适当放宽。其他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应试者。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他们的专业,由学校和政府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锻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少数民族优秀毕业生。
  各级党校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计划,在举办各类学历班、培训班、进修班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有条件的要举办少数民族干部专修班。
  (十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把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列入各级党校的政治理论课程。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报、党刊、电视、广播等传媒要积极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组织的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活动,以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保持社会稳定。
  要认真做好清真饮食的供应工作,合理布局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货源充足。对经工商和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确定的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立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伙食。人数较少或条件不具备的,要按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
  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假期和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省(市、自治区)来我省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比重增加,各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和有大型集贸市场的具(市)的民族、公安、工商、民政、信访、劳动、城管、税务等部门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便利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加强管理。对城市下岗少数民族职工,在推荐再就业时应给予优先考虑;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给予办证、办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十八)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并把民族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民族工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重点县(市)要把民族工作列入乡(镇)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能,当好党委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尽快使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
20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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