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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2000]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现行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适应机构改革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支持和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前置审批手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审批登记程序。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简化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企业股权转让办理工商登记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可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股权转让批复文件或产权变动登记表,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四、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或合并、分立、整体转让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五、减免企业改制登记费。企业改制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仅对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登记费;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一律免收登记费。

  六、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投资。职工持股会可依托工会设立,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鼓励经营者和管理、科技骨干依照企业章程,通过合法受让职工股的办法集中股权。

  八、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合法投资主体作为股东。

  九、国有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允许以股权划转的形式出资,经有关权限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十、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可按合法产权界定单位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十一、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内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其对外累计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按国家规定逐步规范。

  十三、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不足五个的,允许母公司先冠“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
  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五个一批”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

  十四、支持国有科研院所改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改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确有必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

  十五、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总部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十六、社会中介机构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均应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
  允许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在县(市)设立拍卖分支机构。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对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设立的子企业,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将母企业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

  十八、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总部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相应做好档案移送工作。

  十九、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或与上市公司实行资产购并、优化组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支持其规范运作。

  二十、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企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申办企业。

  二十一、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允许超过35%。

  二十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兴办科技型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三、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对为安置下岗职工和机关分流人员而设立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对下岗职工和机关分流人员创办企业的,免收登记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二十五、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就可以依法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核、申报。

  二十六、对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中小企业,允许按内资企业登记。

  二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凡与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具有投资、联营、契约关系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二十八、省外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继续有效。

  二十九、外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其投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商标可享受浙江省著名商标待遇。

  三十、外省在我省投资设立的企业冠省名的,注册资本金可从1000万元放宽到8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可放宽到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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