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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9 生效日期: 1999-07-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9]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也必须看到,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还未根本转变,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是,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审批行为不规范且监督不力。这既不利于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已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省政府研究决定,先在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厅、省土管局等7个部门和宁波市进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全面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宁波市试点由宁波市政府统筹组织。现仅就省级7个部门试点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目标是:根据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省级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改革和完善政策管理方式和手段,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使政府部门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转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审批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中的职能和作用。
  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项,确实需要政府审批的,要依法规范,提高审批效率。
  3.充分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从浙江实际出发,既要考虑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制度适应衔接,又要考虑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把改革引向深入。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下列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和手段。
  1.对本省自行确定且超越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若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省政府审定后,可以采取核准、备案制。
  2.对国家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国家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3.对国家既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对原有审批工作做积极改进。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应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
  4.本着精简高效、分级管理的精神,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地)管理。
  (二)继续搞好对重要事项的审批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和开展行业管理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下列重要事项实行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海洋、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项目;
  3.省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和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定价、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代行审批,或者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三)对继续保留审批的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1.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界定审批范围,限定审批时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出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若国家规定了审批时限,我省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2.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省政府确定审批部门;推行联合办公制度,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采用“一条龙”审批方式;坚决克服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现象。
  3.积极推进审批制度公开。除极少数保密事项外,各项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向当事人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审批结果。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单位要大力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试点单位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在省监察厅和审批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的举报和监督。对社会举报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成立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试点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鉴于此项工作难度大,涉及到各个口子,由各位副省长对分管的试点单位的工作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试点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下一步检验“三讲”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确保这项改革工作深入、扎实地推进。
  试点工作计划在年内基本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9年6月至7月):试点单位在认真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改革工作班子,并对本部门现行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对所有按规定设定的或自行确定的以及变相设立的审批(包括核准,下同)以及收费事项列出目录,并提出取消、合并、保留的具体意见;对需要保留的审批及收费事项,要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7月15日前,各单位将工作班子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试点小组办公室。7月底前,将本部门自查清理意见,报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对上报材料未涉及的审核、核准及收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
  第二阶段(1999年8月至9月):试点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已确认需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进行规范,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审批内容、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依据等,并制订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办法;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在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的同时,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三阶段(1999年10月至11月):省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省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将在汇总各试点单位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介将试点单位取消、合并、保留审批事项的情况向全省统一公布。

附件:关于审批等事项的解释和说明。(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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