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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2]236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02)211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汕价[2001]52号)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做好收费公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实行收费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经纪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并做到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供下列有效手续,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1、批准收费的有效文件;
  2、市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市直或市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自2002年9月25日起可凭上述手续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各区机构凭上述手续向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市及各区办证地址:
  汕头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科)地址:长平路财政大楼13楼电话:8178688
  龙湖区物价局地址: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北侧东门二楼电话:8260539
  金园区物价局地址:龙眼北路10号三楼,电话:8606960
  升平区物价局地址:南海路7号电话:8273406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统一以公示牌的形式公示,公示牌长1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公示牌由各收费单位按汕头市中介服务性收费公示牌样式(附件1)和规格自行制作,并如实填写汕头市中介服务收费公示牌监测确认书(附件2)一式二份,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监制确认手续。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变更或调整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在公示牌上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汕头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公示牌
  前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现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予以公示,希共同监督。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纠风办
  2002年10月。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说明
  1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一次性  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  汕头市物价局
  2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价格总额  0.5-2.5%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汕价(2002)211号
  收费许可证号:DAA6XXX
  收费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汕头市物价局监制  投诉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纠风办:8273455
  附件二:
  汕头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公示牌监制确认书
  申报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监制内容
  公示牌内容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一次性  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价格总额  0.5-2.5%
  规格  荧光蓝底白字.长1米.宽0.6米
  安放地点  收费场所显眼处
  审查情况  按规定设置公示牌  审查时间
  审查人员(签名)  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审查确认单位意见(盖章)  同意核准监制  核准监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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