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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 2002-09-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02]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迅速,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劳动关系的总体情况是协调和稳定的。但由于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和部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善,因拖欠工资等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维护稳定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地方招商引资和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时,要贯彻好《劳动法》、《工会法》等各项政策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源头上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各用人单位也要重视《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加强劳动法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劳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企业经营者、劳资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学习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做到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的劳动法法规。各级宣传、司法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在广大劳动者中大力开展《劳动法》、《工会法》的普法学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新闻单位要认真宣传《劳动法》、《工会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鼓励企业遵守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工人押金、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坚决查处。

  四、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8号),加大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监察执法的力度,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掌握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对欠薪高发时期、行业和单位要加强监控,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专项登记,专人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不正常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时通报,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涉及人数多,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拖欠工资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尽快立案处理,及时下发《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逃避责任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对属于工资争议的案件,要及时调解或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途径解决。
  3、实行工资垫付办法。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为及时平息事件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按省政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垫付职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的工资总额30%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标准垫付。
  4、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予以处罚:
  (1)凡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2)凡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准出国考察。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
  (3)凡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准晋级增薪。
  (4)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严重的单位要依法作出罚款处理。
  5、对因故意拖欠工资而引发职工大规模罢工、上访、静坐、游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要依法追究经营者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做好劳动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参加,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坚持把劳动突发事件的处理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要按照统一、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要对可能引发劳动突发事件的情况和苗头定期做好排查工作,并在企业设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尽早预防各类劳动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集体上访、罢工、游行、静坐等突发性事件,各级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和总工会要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和及时上报。对国企改革中,企业与职工因经济补偿和医保待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和突发事件,也要及时介入,妥善处理。

  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加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做到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要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七、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劳动监察力量。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机构,要挑选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中去,并要积极争取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在职职工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9]22号文的要求,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设备,以保证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健全各项劳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举报投诉。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八、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精神,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安全生产、职工培训、社会保障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以真正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九、加强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工商、信访、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建立劳动突发事件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达到共识,共同努力做好《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在处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劳动突发事件等问题时,有关部门要做到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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