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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号 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各网络服务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普及性,为其进行组织行动服务,同时还在网上发布蛊惑人心的信息,制造混乱,企图干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加强网络安全及网上信息内容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上网信息内容审查和核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亲力亲为,坚决杜绝反动、黄色、迷信等不健康信息上网,特别是要加强对“BBS”、“聊天室”及“论坛”等栏目内容的管理。

  二、搞好计算机网络监控工作。随着国际互联网网络业务的发展及应用人员的增加,计算机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单位要健全网络系统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切实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

  三、要求各单位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若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市信息办等有关单位,并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不良信息漫延和扩散,克服麻痹思想,把好网络安全关。

  四、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法规意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网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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