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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计生委[200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有效地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认真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推动新时期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充分体现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为广大人名群众地根本利益出发的思想,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管理对象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是有利于解决和用好计划生育经费。因此,各级计生、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在政治高度,作为贯彻《条例》的重要内容,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调整我省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为: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以下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标准:
  (1)放、取宫内节育器:30元/例,不含节育器费;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85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5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500元/例;
  (5)药物流产:80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96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0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0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550元/例。
  以上结算标准包含了挂号费、手术费、敷药费、各类消毒费、器械、布类折旧费、手套损耗费、麻醉费,各种注射费、常规药物及住院费、测体温费、水电消耗费。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和皮下埋植的药物费另加,输卵管结扎术术后住院费另加。根据群众需要开展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
  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上述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上述部分由各市地方财政负责。
  本收费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省物价局颁布《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4]266号]同时废止。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地要做好调查摸底,准确测算本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计生、卫生和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结合预算内外资金情况,统筹考虑,研究落实经费来源。
  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办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财政资金是提供这些技术服务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要将此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安排,并按一定比例分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支出。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购置。
  各级承担的经费比例和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另行制定。
  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核算是非完全成本核算,服务机构的办公费用、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均未计入成本核算。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机制,可以减少由于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带来财政压力。要维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低收费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各地必须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性质为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保障机构运作的正常经费、设备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入,避免由于经费不足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额外增加收费项目,影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各地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按标准装备必要的设备,以当地机构改革为契机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来源。

  四、定期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手术经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明确在手术经费科目列支,保证专款专用。每年由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等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了解各地省拨经费的到位情况、当地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乱收费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每年年底要向省相关部门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情况作专题的书面报告。

附:《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27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七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1年6月13日,朱槠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09号令,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为使这一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免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举措。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国际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就对此问题联合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全国各地落实情况不一,一些省、区、市甚至将节育手术费用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农民受术者个人承担,育龄群众反应强烈。当前,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仍很大,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在农村,有效地稳定农村的低生育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目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农民的收入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重申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群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计生委、财政、卫生、计委(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从“讲政治”的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重要;意义,使这一规定在农村基层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财力保障
  各省、区、市计生委和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本省、区、市农村应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量及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的避孕药具经费出外),合理规划各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比例,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条例》规定将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落实到实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要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免费及时服务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完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进行考核。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继续向农村广大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严格执行《条例》地三十五条处罚规定的同时,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将酌情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通报。
  各省、区、市计生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要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年向国家计生委等四部委作出专题报告,国家计生委每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计划生育行政、价格主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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