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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200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韶关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主、次街道沿街两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韶关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 '三包门前”的内容
  (一)包门前人行道的卫生保洁和门前乱堆物的清理。做到随脏随扫随清理,保证人行道上无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长时间滞留,沟渠畅通,路面无积水,无乱堆乱放。
  (二)包建筑物正立面、卷闸门及公共设施上乱张贴的清理。做到随贴随清,并与其他部门配合,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
  (三)包门前人行道非机动车、摩托车摆放。做到非机动车、摩托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地段内摆放整齐,杜绝乱停乱放的现象。


    第五条 '三包门前”的时限为:每天(包括节假日)8:00~23:00。


    第六条 '三包门前”的路段为: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主、次街道。


    第七条 '三包门前”的经费来源
  清扫保洁队伍的经费由沿街门店(单位)负担,按照门店(单位)所对应的人行道长度,经营性单位、门店每米每月交纳6元、非经营性单位每米每月交纳4元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点的规划和画线,始终保证线条清晰。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第九条 对无故不交纳清扫保洁费的工商户,工商部门不予以年审,待交费后再予以年审。


    第十条 各区要成立“三包门前”领导小组,由各区主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区建设局或卫生局分管领导及环卫所长等组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统一着装上岗。


    第十二条 沿街单位、门店凡交纳清扫保洁费者,均有权对“三包门前”工作实施监督,如对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市城管办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区未实行“三包门前”的内街,仍按《韶关市区“门前三包”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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