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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流动人员有关费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563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统一制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的函》(粤环函[2001]60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你局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发放《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的收费标准为3元/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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