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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粤再就[20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对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就业作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部署和扩大就业的要求,把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就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原则,以城市为重点,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在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多种要求的同时,开发出一批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岗位,努力培育城镇就业的新增长点。要抓紧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今后各地在评估本地区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情况,作为政府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抓紧建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确保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一)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县(市、区)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社区就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就业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就业政策措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切实把工作职能主动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服务机构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网点或设立办事窗口,或由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二)多形式、多渠道开拓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坚持市场取向,遵循符合并满足社区居民和用人单位多方面、多层次服务的需求的原则。当前应主要从四个方面积极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和公共管理,大力开发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工作岗位,社区治安、社区公用设施维护和社区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工作岗位;2、大力开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包括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咨询、托幼托老、配送快递等岗位,特别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等;3、大力开发驻社区单位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承包经营或投资经营驻社区单位的餐饮服务、医院病人护理、门卫保安、设施维护、商品递送等;4、大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在改善市民居住和工作环境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现再就业。
  (三)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社区就业实体的主要形式包括: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创办、从事社区服务的小企业或个体劳动组织;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基层组织投资兴办,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从事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的劳务型企业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活动的组织。

 

  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和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粤再就(2001)1号)的规定,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与下岗职工同等的政策优惠。
  (一)全面实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凡下岗职工出中心或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政策优惠卡》(下称《优惠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优惠卡》申请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及收费时应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优惠卡》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费用从各级再就业基金支付。《优惠卡》免费发放。
  (二)凡从事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9)116号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就业实体,按粤地税发(1999)116号文规定提供资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三)社区就业实体(含劳务派遣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比例符合省政府粤府(1997)104号文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粤府(1997)104号文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四)社区就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可以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五)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证明的社区就业实体和持有《优惠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公安、城建等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登记注册和办理各种证明手续。开业一年内免收除中央收入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
  (六)对安置“四残”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或安置上述人员就业的社区就业实体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同时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可将职工本人可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本人,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失业人员申办从事社区服务的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失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剩余部份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并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
  (八)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社区就业实体和在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贷、结算、保险咨询等金融服务,对于社区就业实体或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的小额信贷需求,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要简化手续,积极支持。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一三一”就业服务规定,免费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对年龄偏大、文化及技能水平较低,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十一)各地要探索建立劳务型社区就业服务企业承担向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派遣劳务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其安置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数量和再就业困难程度,给予贷款贴息。劳务型企业可以按劳务费用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劳务型企业为劳务人员代收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费、福利费等劳务费用免征税收。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树立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做好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粤发(1998)11号、省政府粤府(2000)46号和原省劳动厅粤劳就(1999)349号文中有关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规定,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建设,并把网络覆盖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措施,通过街道、居委会提供、公益性职业介绍人员上门采集、用人单位提供等办法,多形式、多渠道收集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市、县两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专项服务,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结合社区就业的特点,积极开设社区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努力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支持。要重点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在全省创建20家社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培训万名社区创业带头人,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命名一批省级创业培训基地。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
  各类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地要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出中心和重新就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便利条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接待手续,方便其继续参保,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与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核定领取期限未满并未领完(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热情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咨询、查询服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社区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在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社会氛围,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蓬勃开展。劳动保障部门是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又是协调服务部门,要责无旁贷地担当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民政部门作为社区组织建设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各级建设、工商、税收、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政策细化工作,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岗位实现再就业。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组织优势,进一步宣传、动员、组织发掘社区就业岗位,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他们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在社区领域中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街道基层组织要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改革大局和就业形势,宣传社区就业的发展前景和就业潜力,宣传失业不失志、立志创新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和竞争意识、努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劳社部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并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已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形成在政府领导下,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健康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重点要指导好社区就业百家重点联系城市的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建设、工商、税收、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社区就业工作。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现场会等形式,把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及每个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大力宣传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取得成功的事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在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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