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352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准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1)137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以上市政府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从严核定。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