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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旅业收取服务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 2001-08-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中价[2001]97号
市有关酒店(宾馆):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市酒店(宾馆)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住客,许多酒店(宾馆)对房价实行优惠(折扣价),但收取服务费时不是按折扣价计算,这种做法与省、市旅业价格管理规定相违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4)98号)和中山市物价局《关于修订我市饮食业、旅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费(1994)第23号)的规定:已评定星级和相当于星级的酒店,其旅业客房、上房洗衣及代办电信服务,可价外加收服务费;对未评定星级的酒店,必须报市物价局核定后方可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在价外收取,即是在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计算。计算公式为:服务费=实际结算价×服务费率,实际结算价是房价上浮或下浮(含优惠)之后的最终价格。
  请各酒店(宾馆)认真执行旅业服务费计收办法,凡不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的,须立即自行纠正。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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