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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关于申请进口销售汽车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申请进口销售汽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于4月6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交我局进出口处:   一、从网上打印《进口销售汽车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后,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正本核对)。
  四、汽车销售专卖店或营业场所照片。两张5R近期照片,一张含有专卖店店名的外景照,一张店内照。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请附审计报告复印件(提供正本核对)。
  以上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企业上交申请材料后,我局将于4月9日至4月20日期间派人到各单位核对以下材料的正本:1、销售进口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统一发票”;2、海关出具的汽车进口“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实地考察营业场所。联系人:杨华南     电话:2104095        蔡少铃           21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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